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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(试行)》解读

发布者: 时间:2021-06-10 浏览次数:632次

按照《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》(发改能源规〔2020〕889号)文件精神,在《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》(华北监能市场〔2020〕221号)、《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(试行)》(华北监能市场〔2020〕250号)基础上,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印发了《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(试行)》。 一、背景和目的 为丰富首都北京地区电力交易品种,增加市场主体合同电量调整手段,促进中长期交易逐步向月内延伸,我局根据北京地区分时段交易、偏差结算情况及市场主体合同电量调整需求,设计符合北京地区特点的用户侧合同电量调整机制,编制《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(试行)》。 二、重点条款解读 《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(试行)》共5节24条,包括总则、交易组织、交易结算、交易约束及附则,重点明确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中的以下事项。 1.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作为批发侧合同电量的调整手段,可参加的市场主体包括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。 2.为便于市场主体根据实际用电情况灵活调整合同电量,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月度为周期开展,并分别开展月前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月内合同电量转让交易。 3.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采用集中交易形式,以提高交易效率,减少交易出清时间。 4.细则落实“分时段签”工作要求,与电力直接交易良好衔接,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按照分时段方式组织,各时段合同电量不允许向其它时段转让。 5.北京地区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执行“照付不议”要求,按照合同电量、电价,出让方获得售电收入,受让方支付购电费用。 6.防范市场投机行为,对出让方在单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中,同一时段申报电量做出一定限制,促使市场主体根据实际用电需求调整合同电量。 规则印发后,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管,规范交易秩序,积极推动首都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建设,不断完善市场规则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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